(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订我县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二)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负责推进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管理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的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负责按规定审定的基础教育阶段地方教材的组织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负责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的报批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学以及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六)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七)督促和宏观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学校民主监督。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各类招生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和维护稳定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并指导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十)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指导工作。
(十一)规划、组织并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文字规范及标准的实施,推广和普及普通话。
(十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负责并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县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工作。
(十四)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牵头负责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及心理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普法教育和普法检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工作;负责安全事故上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负责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