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教育局 河曲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语委《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语委
〈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日,为组织好纪念活动,现将市教育局、市语委《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忻 教 字〔2010〕100号)(附后)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并将参赛人数及作品于10月27日前报送县局办公室。
附:忻州市教育局、忻州市语委《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文件
忻 州 市 教 育 局
忻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忻 教 字[2010]100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
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
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市直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并将参赛人数及作品报送市语委办。联系人:王建军 联系电话:2027060
附件:关于转发教育局语用司《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教育局 忻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协助 做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0周年 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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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 语 委、市政府办公厅 |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
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
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之际举办系列纪念活动,由《语言文字报》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各地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刊发专家学者的纪念文章,举办征文比赛和知识竞赛活动等。为确保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语用司又专门印发《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l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 语 用 司 函[2010]54号,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希望积极加以贯彻落实。
1、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动员师生踊跃参与赛事;
2、精心组织专家学者撰写纪念文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注语文生活;
3、各市、各大中专学校应及时将撰写纪念文章的专家学者、参与赛事的人数及作品数量报送语委办,联系人:尚玲珑,联系电话:****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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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教育部语 用 司、语 信 司,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协文教委 抄送:省语委委员,专家咨询组成员,教育厅领导及各有关股室 |
附件
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 语 用 司 函〔2010〕54号)
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办: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举办系列纪念活动,并为此下发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教 语 用 函〔2010〕3号)。根据此《通知》精神,《语言文字报》将开辟专栏,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刊发专家学者的纪念文章,同时举办征文比赛和知识竞赛活动(具体活动方案附后)。上述活动已纳入教育部、国家语委系列纪念活动之中。
请各地结合实际,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专栏文章、征文比赛和知识竞赛活动的部署、组织和协调等工作,从而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进一步宣传落实,使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法制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关于上述三项活动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语言文字报社联系。联系人:李世江、曹华,电话:****。
附件: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0周年”专栏开辟方案
2.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征文比赛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知识竞赛方案
4.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的补充说明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0周年”专栏开辟方案
一、时间安排
1.2010年5-7月筹备。
2.
二、主要内容
1.回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实施以来的工作成绩,展望未来。这部分内容主要采用专访的形式,访问对象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实施10年来国家语委历任主任或副主任。
2.邀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撰写纪念文章。
3.开展专题报道,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建设历程、成就
(2)《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订和发布
(3)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
(4)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5)“中华诵”经典诵读工程
(6)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7)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8)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
(9)语言文字水平测试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
(1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和科研
(13)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的建设
(14)国家汉语汉字学习平台及汉字资源库建设
(15)国际汉语教育
4.图片展示
通过图片、消息的方式反映全国各地10年来的语言文字工作成绩。
说明:各地语委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围绕主要内容的3、4两项撰写专题报道或提供图片、消息。
附件2: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10周年征文比赛方案
一、征文主题
大家都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参赛人员
全国各高等院校师生,中专、中职、普通中小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三、征文的要求
(一)内容
1.大中小学生可结合学习语文课程的实际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等等;
2.教师可结合教学实践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理解、感悟,或者叙述发生在身边的、与语言文字有关的故事,等等;
3.其他参赛者的文章内容与征文主题有关即可。
(二)格式
文章题目为黑体二号,正文为仿宋三号,用A4纸打印。
(三)其他
征文的体裁不限。诗歌不限字数,其他体裁为千字左右。文章结尾请注明作者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或其他可以联系的信息。
四、征文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为一赛区,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赛区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2010年9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下发通知,部署、组织征文活动。
(三)比赛共设5个组别,分别是:小学组、中学组、中小学教师组、高校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在读硕士、博士生)、社会组。
(四)比赛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
(五)2010年11月1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将本地市的参赛文章寄至承办单位。
(六)2010年12月1日前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公布竞赛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五、奖项设置
(一)本次大赛将评出特等奖100篇。其他征文按组别分设一等奖(参赛人数的10%)、二等奖(参赛人数的25%)、三等奖(参赛人数的45%)。对获奖个人将颁发证书。
(二)对各组织单位,将根据参赛人数比例、宣传工作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对获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
(三)获奖证书、奖牌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办公室和语言文字报社联合颁发,获奖名单将在《语言文字报》网站公布。
(四)对评选出的100篇特等奖文章,将陆续选登在《语言文字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知识竞赛方案
一、参赛人员
全国各高等院校师生,中专、中职、普通中小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竞赛内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
三、竞赛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为一个赛区,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赛区的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2010年9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下发通知,部署、组织竞赛。
(三)竞赛共设6个组别,分别是:小学组、中学组、中小学教师组、中职组(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在读硕士、博士生)、社会组。
(四)竞赛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参赛者订阅1份《语言文字报》(第506期,10月2日出版)即可参赛,内有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
(五)2010年10月10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将本地市的参赛人数上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下发竞赛材料(《语言文字报·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十周年专刊》)。
(六)2010年11月10日前,各地市语委办负责本地市竞赛材料的下发、答题卡回收等具体工作,并将答题卡寄回承办单位。
(七)2010年12月20日前,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答卷进行评审。公布竞赛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四、奖项设置
(一)本次大赛将评选特等奖100名,其他按组别分设一等奖(参赛人数的10%)、二等奖(参赛人数的25%)、三等奖(参赛人数的45%)。对获特等奖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颁发证书。
(二)对各组织单位,将根据参赛人数比例、宣传工作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对获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
(三)获奖证书、奖牌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办公室和语言文字报社联合颁发,获奖名单将在《语言文字报》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