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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

2016年07月09日 16:34:42 来源:转载忻州市教育局 访问量:371

忻教函〔201650

 

忻州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优化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一办法”)、忻政办发〔201418号的规定,现提出对全市民办学校加强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批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以及培养目标和管理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予审批。同时要指导、督促已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完善办学手续,及时收取风险保证金。

        二、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学校安全等工作。78月份暑期放假,各类短期培训民办学校正值上课高峰,主管责任部门要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坚决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如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办。其他时段可以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加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对民办学校的校舍、食堂、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通道、应急预案等逐项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任务落实到人,并督促民办学校做好自查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制定安全预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平稳有序。

        四、加大对非法办学的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大力度,做好摸排检查工作。对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下达停办通知,责令停止办学,并抄告综治办。同时积极协调配合综治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民办学校解难题、办实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学校的管理法制化、办学规范化,确保民办学校教育健康发展。

 

      忻州市教育局

       201675

编辑:赵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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