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教发〔2012〕72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联校、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望各校高度重视,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务于9月30日前将学校投保情况(学校类别、学校分年级以班学生花名册、人数汇总等)报送县局政教股。
附件: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山西省教育厅 文件
晋教后勤〔2012〕21号
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各省直中等专业学校:
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过三年的运作,已逐步规范并卓有成效,在保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减少和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学生权益,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重大事故发生后,有效转移了办学者的风险,为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及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和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教后勤〔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维护校园环境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结合我省实际,为继续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力度
通过对近三年的校园事故进行统计和特点分析。报告显示,我省校园事故以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普通意外伤害事故和体育活动伤害占比较大。学生课间自由活动中跌撞磕碰等意外伤害,以及在统一组织活动中的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在合理的预见和管理范围内,尽到应尽职责和义务的,事故并不是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学校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却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学生家长和学校在责任界定上有较大分歧,从而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稳定和谐。为转移此类风险,通过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与承保机构充分协商决定,在校方责任保险基础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扩大保障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校方责任保险的配套险种,在校方责任保险基础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为妥善处理事故,而需要实际承担的经济赔偿提供了保险保障,也避免了校方、学生家长、保险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意见不一,分岐较大,久拖不决的情况。
二、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办理投保手续
按照“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安排部署,2012学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工作,分别由两家保险机构具体承担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及其承保片区如下:
(一)太原市、大同市、晋中市、临汾市、长治市、晋城市、运城市以及省直中专和厅直属学校由国家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8。
(二)吕梁市、忻州市、朔州市、阳泉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9。
承保有效期为2012年9月1日0时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投保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2012学年校方责任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其中校方责任保险费为每生每年3元,责任限额每人每年累计20万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费为每生每年2元,责任限额每人每年累计12万元。
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是指,在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个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请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承保片区安排,向相应保险公司投保,不得自行选择保险公司。
三、规范投保程序
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由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具分学校的保险费发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如有特殊情况要退保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出具正式文件,方可退保。
四、严格规范索赔程序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审查学校提供的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对保险理赔意见有异议的,以及造成学生伤残或死亡的重大事故,应积极向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反映,并由联合经纪协助学校协调解决。全国报案服务电话:4008-900-900省内服务电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承保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切实加快理赔进程。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案例的搜集和统计工作,对典型案例做好详细存档记录。
五、继续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联系承保机构对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联络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业务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如何报案、取证、索赔,以及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责、理赔意见有争议,如何解决等等,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各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六、加大监督力度
省教育厅每年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承保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对违规操作及服务、理赔不到位的承保机构实施市场退出。对各学校由于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做得不到位,而发生损害学校、学生利益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报告制度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各自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投保情况(包括学校类别、学校数量、学校人数等),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市承保保险公司双方加盖公章后报送到省教育厅学校后勤处。每学期末,要将本学期内学生的发案明细情况、承保机构的赔付情况、家长学生的满意度及事故后学校在安全防范措施上的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学校后勤处。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原则,主动宣传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增强教育机构和广大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山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