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教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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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程”
实施方案(2014~2016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全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县教育局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县中小学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自觉性”的重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1号)为依据,以深化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为契机,以解决师德师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加强师德教育、坚持典型引导、建构科学机制为手段,以“强师德、增师能、提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教育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安全育人的良好氛围,精心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德才兼备、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具体要求
每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不仅折射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成效,而且直接关系到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必须从每一位教师抓起,从日常行为抓起,从具体细节抓起,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师德师风各项工作落实。
三、主要措施
以制度为规范、以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程”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学校和教师对师德师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以良好的师德师风引领社会风尚。
(一)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1.创建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先进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创建和命名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先进学校。
2.大力选树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先进个人。以山西省师德标兵评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师德标兵评选表彰活动。评选一批师德师风优秀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3.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导向作用,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各校要完善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制定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活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奖惩制度和档案制度,将教师个人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培养培训、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先选优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在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县教育局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与校长以及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相挂钩,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对学校整体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宣传活动
1.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1号),做好“十要”、“十禁止”、“十不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内报刊、网络、版面、广播、电视等媒体,对相关内容加以宣传和展示。通过宣传使每一位教师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自觉规范言行,以身作则。
2.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组织好师德师风专题会议,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好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动员大会。组织教师签订师德师风目标责任书,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采用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贯彻《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1号)以及“十要”、“十禁止”、“十不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人人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每周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字。利用全县各类新闻媒体、县教育局网站等平台,大力宣扬全国、省、市和我县教师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的先进事迹,开辟专栏,通过典型事迹学习、师德师风大讨论、学习心得展评等方式,在全县掀起活动高潮,在教育系统营造学习先进人物、践行师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开展“十要”、“十禁止”、“十不准”主题教育活动
l.开展学习实践“三个十”大讨论活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讨论会,谈体会、谈认识、谈思想,全面理解开展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把“三个十”的具体要求真正深入到每个教师的心中,落实到每个教师的日常工作中,让“三个十”内化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动。
2.开展“师德师风大家谈”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各校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积极组稿。在经过基层学校推荐的基础上,由县教育局统一进行评选,并择优选送市教育局。通过有奖征文活动研究新形势下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师德师风建设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保证。征文稿件于12月底前报送县教育局政教股,每校2篇。
3.深入开展“树师德新风,促质量提升”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教师广泛开展“三爱三评”(“三爱”即:爱生、爱教、爱校;“三评”即:“学生评教师、教师评校长、家长评学校”)、七查七看”(即:“查是否依法执教,看有没有传播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和现象;查是否坚持师德为首,看有没有只教书不育人的现象;查是否坚持认真施教,看履职过程有无应付马虎了事的行为;查是否严谨治学,看在科研方面有无弄虚作假抄袭行为;查是否廉政从教,看有没有借职业之便向学生推销教辅及其各类商品、做有偿家教和暗示、引导学生参加课外补习的行为;查是否尊重学生人格,看有没有嘲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查是否为人师表,看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赌博、不检点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师德师风承诺、师德论坛、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活动,丰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内容,增强活动的实效性、针对性。
(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典型示范活动
l.发现典型,推广典型。各学校要做好典型事例、典型人物事迹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让亮点亮起来,让先进站起来,让正气活起来,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主流风气,建设正气向上的教育环境。
2.组织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走出去进行参观考察实践活动。通过实地参观全国有影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示范基地、德育示范学校,对他们进行爱党、爱国、爱岗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鼓励他们立足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领导
1.领导机构
组 长:刘继欢(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霍宽旺(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党总支书记兼副局长)
樊润义(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吕 文(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纪检组长)
王晓勇(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教研室主任)
成 员:任忠德(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政教股股长)
刘文琴(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人事股股长)
李培显(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安全股股长)
苗换林(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学校股副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政教股。
主 任:任忠德(兼)
2.工作职责
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具体工作方案和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的制定;对全县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评估、督导和检查;组织师德标兵和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先进校及先进个人的评选;总体负责师德师风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领导组要定期召开师德师风建设工程研究会,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工程顺利、有效地开展。
五、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领导组名单、工作方案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典型事例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2.认真开展对照检查。要组织教师严格按照“七查七看”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对照检查和深入的思想剖析。学校认真查找是否有强制学生收费补课,利用学校食堂、小卖部谋取利益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全面进行整改治理。要通过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发放社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本校的师德师风情况,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突出整改重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予以整改。各校要将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以校为单位交师德师风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1.师德师风建设“十要”、“十禁止”、“十不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曲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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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教育局,县政府办、金熙义副县长 抄送:局领导、各股室 |
附件1:
师德师风建设
“十要”、“十禁止”、“十不准”
“十要”即: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忠实履职。
二要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专注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自习。
三要面向全体。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四要保护学生。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安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学生保持积极乐观、平和向上的良好心态。
五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挥学生兴趣特长,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要为人师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秉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知荣明耻,立德树人,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七要关心集体,树立大局观念,维护集体荣誉,建立民主、平等、和谐、向上的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家长,凝聚各方合力,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人民教师清廉自守的良好形象。
九要自我调节。善于自我调节心态和情绪,乐观向上,热情开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无私的爱心、细心、和耐心,以个人的性格亲和力以及人格和学识魅力感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十要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禁止”即:
1.禁止宣讲、传播和扩散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言论。
2.禁止参与赌博、传销和各类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3.禁止对各类安全事故迟报瞒报、对各种安全隐患麻痹大意。
4.禁止在工作期间浏览不健康网页、沉溺电子游戏、上网炒股、上网购物、涉足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做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5.禁止歧视、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怠慢、指责、训斥、威胁学生家长。
6.禁止随意对违纪学生停课、劝退、开除和强制学生中途转学。
7.禁止私自给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强迫学生到指定场所购买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推销其它商品。
8.禁止开办各类盈利性的补习班、补课班、家庭作业辅导班等,不允许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不允许从事有偿家教或强制学生利用节假日参加由自己或合伙人组织举办的各类补课及特长培训活动。
9.禁止接受家长宴请,委托家长代办私事,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对于学生携带的影响学习的物品,要及时转交家长保管。
10.禁止以各种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在招生考试、评优评模、晋级晋职等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
“十不准”即:
1.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2.不准在学校公共场合吸烟、在工作期间饮酒。
3.不准浓妆艳抹、奇装异服进入学校和课堂。
4.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5.不准把个人的不良情绪带进课堂。
6.不准在教室接打电话和收发短信。
7.不准由学生家长、学生干部代批代改作业和代写学生操行评语。
8.不准以分数和名次对学生进行排队,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9.不准漠视学生中出现的学习、生活、心理、情感等问题。
10.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迎来送往活动。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